《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经营许可证     |      2023-08-27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国务院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体,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等建立的,进行群体性网上信息交流的网络空间。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创建者、管理者、成员。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执法。

第四条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

第五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约定,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动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者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集团信息发布秩序。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用户信用评级管理制度,并根据信用评级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数量、个人创建群组数量、参与群组数量的上限。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并显示唯一的群组识别码,对成员达到一定规模的群组设置群组信息页面,标明群组名称、人数、类别等基本信息。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群组规模和类别,审核群组创建者的真实身份、信用等级等资质,完善群组创建、群组入群的审核核对功能,对群组创建者、管理者和管理员进行标识。会员身份信息。

第九条互联网群组创建者、管理人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平台约定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组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群组创建者、管理者提供必要的群组管理职能权限。

第十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

第十一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应当依照法律、协议的规定,采取警告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监察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创建者、管理者和其他用户,应当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群组、创始人、管理者和成员列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用户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设立便捷的举报门户,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按照职责对报告受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和推动互联网团体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保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用户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